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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使用维护规范DB11/T 1497—2017

  • 2019-12-15
ICS 13.100
备案号:57500-2017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1497—2017 
 
 
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使用维护规范

The reguala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for water treatment units in schools and kindergardens

 
 
2017 - 12 - 15 发布 2018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设备使用要求 1
5 设备维护管理 2
6 应急处置 2
7 卫生管理 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瑞祥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艳伶、张勇、王焕新、李亚京、战捷、况海涛、刘清华、王艳春、黄高平、
邓瑛、谢辉、郭丽、秦娟、张宇、姜江、艾鹏、张妮、徐蕴、周世凯、胡建波、郝玥、周月、张爱国等。 

 

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使用维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使用、维护的卫生要求和应急处置及卫生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备的使用维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饮水设备 water treatment units drinking water equipment?
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质经过净化、消毒、加热(或制冷)、储存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后,直接通过水龙头供给人们饮用的相关设备的总称。 
3.2 3.2
涉水产品 drinking water health and safety related products
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4 设备使用要求
 
4.1 设备设置
4.1.1 饮水设备应安装在室内,安装使用地点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4.1.2 中小学校每 40~45 人至少应设置一个饮水水龙头,楼房宜每层设置饮水处。 

4.2 设备选取
4.2.1 选购的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2.2 安装、维护所用的涉水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2.3 所选设备应具备与有关批准文件相一致的铭牌,具体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型号、规格; 
c) 生产企业信息: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d) 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e) 产品执行标准号; 
f) 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g)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h) 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或主要技术参数。 
4.2.4 学校及托幼机构与设备供应方应签订饮水设备水质卫生安全保障协议及相关组件的更换、维护
合同。
4.3 安装启用
4.3.1饮水设备的水管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应安装止回装置,饮水设备的排水管不应与下水管道
直接连通。  
4.3.2每学期开学前应对饮水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消毒。
4.3.3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经过严格维护、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4 供水要求
4.4.1 学校及托幼机构所选购的所有饮水设备,其供水量应满足全员每人每天 1500mL 的饮水需求。
饮水设备的制水速度应满足学生在短时间内(课间 10min)的饮水量和水温要求。
4.4.2 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饮水设备的出水温度不宜高于 50℃。对饮水设备出水温度高于 50℃的,应
在出水口附近设置烫伤警示标识。 

4.4.3 饮水设备的出口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5 设备维护管理
 
5.1 日常检查
5.1.1 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饮水设备的运行、周边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
5.1.2 每天使用前,宜打开饮水设备每个水龙头排尽设备中的陈水。 
5.1.3饮水设施每天应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以保持饮水台及水槽无茶叶、饭渣等杂物,设备表面清洁光亮,无污染物粘附其上。应每周对出水龙头至少消毒一次,具体消毒方法如下:用棉签蘸取 75% 的酒精依次对水龙头内、外、手柄进行表面擦拭 2 遍,作用 3min,之后打开水龙头冲洗 10s。 
5.1.4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做好饮水设备检查、维护。 
5.2 水质检测
5.2.1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对饮水设备进行水质检测,频次为每学期至少一次。 
5.2.2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按照 GB/T 5750,对饮水设备的水质进行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硝酸盐、氯酸盐、铁、铜、铅、钠(软水机加测)


5.2.3 每台饮水设备的采样点设置在饮水设备的入口水和出口水。 
5.2.4 水质检测报告应在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 应急处置
 
6.1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a)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b) 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停止供应已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饮用水;
c) 向所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d) 掌握供水范围,了解师生身体健康危害程度;
e)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控制、处理;
f) 必要时采用应急供水,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g) 消除污染原因后,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6.2 当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水质出现感官异常(如异色、异味等)时,学校及托幼机构应立即停止
供应污染的饮用水,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6.3 当饮水设备的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学校及托幼机构应立即停止该设备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
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7 卫生管理
7.1 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饮水设备的卫生管理制度。
7.2 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7.2.1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饮水设备的卫生管理,饮用水卫
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7.2.2 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凡患有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治愈前不得从
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7.3 卫生档案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饮水设备的卫生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a) 饮水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b)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c) 饮水设备日常卫生管理维护制度:应包括饮水设备维护人员的设置、日常管理维护要求、定期
开展水质检测等内容;
d) 供应商、维护商采购索证维护制度、合同及相关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说明书、维护人员健康
证明;
e) 委托管理的应有合同和协议;
f) 饮水设备的维护、清洗、消毒记录: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做好饮水设备检查、维护记录,记录内
容应注明日期、工作内容、耗材的型号、耗材是否与饮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和产品使用说明的内容
一致、维护人员及其健康证明情况等。
g) 饮水设备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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