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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 2013-10-18

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中央空调检测 通风系统检测 地下室备案检测 美容美发卫生
宾馆旅店卫生 娱乐场所检测 舞厅游艺厅咖啡厅 ■游泳馆卫生
体育馆卫生 商场 图书馆 卫生用品用具微生物 公共浴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 公共交通工具 饭馆餐厅卫生 候诊室




检测相关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1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1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DB31359-2006

 

本实验室是在质监局、环保局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根据国家和客户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现实验室面积有1000多平米,专家技术人员数十名,为您提供专业的检测,欢迎您的来电,010-51297940,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设计卫生要求
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3.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9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3.10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3.11 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 12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 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4卫生质量要求
4.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 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3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指标



4.4 集中空凋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



5卫生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b)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c)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d)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e)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5.2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5.3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
a)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b)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
c)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5.4 集中空调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a)  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b)送风质量不符合表2要求的;
c)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5.5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b)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c)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5.6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a)  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b)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5.7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6卫生检测要求
6.1检测样本量
6.1.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6.1.2  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6.1.3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6.2检验方法
6.2.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见附录A。
6.2.2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见附录B。
6.2.3集中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见附录C。
6.2.4集中空调送风中细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D。
6.2.5集中空调送风中真菌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E。
6.2.6集中空调送风中β一溶血性链球菌检验方法见附录F。
6.2.7集中空调送风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见附录G。
6.2.8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见附录H。
6.2.9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见附录I。
6.3检验结果判定
当检测结果为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该套集中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a)  冷却水或冷凝水中有嗜肺军团菌检出的;
b)新风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的;
c)  单个风口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一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2要求的;
d)抽取的各个风口送风中PM10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要求的;
e)  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f)  风管内表面各采样点积尘量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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