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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 2012-09-21
  •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7172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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