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示范文本: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工作时限: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7172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本检测中心可以水质检测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2008》、农田灌溉水标准《GB5084-2005》、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游泳池水、中水、排污水质、工业污水、化工污水、餐饮污水、排污许可证等水质检测,并可提供CMA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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