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
GB50325-2001(2006年版)节选
1 总 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
2.1.4 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
3 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基础范围以外的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各布置5个测点。
2.1.5 当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间距不应大于10m;
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
3 基础范围以外的测点不得少于5个,各测点离基础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m3.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 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6 验收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6.0.5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验收之前进行。
6.0.6 按验收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情况,必须检测的项目分别如下:
1 墙面、地面、天花仅做水泥砂浆抹灰的,检测氡;
2 墙面、天花已刮腻子的,检测氡、甲醛、TVOC;
3 已做好室内装修,具备居住或使用条件的,检测氡、甲醛、苯、TVOC和氨。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1
≥50且<100 2
≥100且<500 不少于3
≥500且<1000 不少于5
≥1000且<3000 不少于6
≥3000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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