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07)
备案号:21148—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39—2007 代替DB11/ 139—200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07-08-13
发布2007-09-01 实施 DB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139—2007 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 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 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 ——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 ——取消了A、B区的划分; ——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 、姚生临、李钢、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109—1998、DB11/ 139—2002。 DB11/ 139—2007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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